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95號
上訴人即被告 羅徹峰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簡字第395 號)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6 年5 月3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
乃遲至106 年5 月1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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