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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廷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讓渡合約書壹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偽造之「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顆及偽造之「邱鶴鈞」印章壹顆,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太陽能發電板陸佰壹拾參個及Komatsu 廠牌三噸堆高機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蔡政廷與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城公司)有財務糾紛,蔡政廷明知東城公司並未同意讓渡其財產予蔡政廷,亦未獲得東城公司、邱鶴鈞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先於民國105年3月1 日前之不詳時間,委託不知情之某不詳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之印章各1 顆後,並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讓渡合約書上蓋用前揭偽刻之印章以偽造「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印文各2 枚,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讓渡合約書1紙後,蔡政廷復明知未經邱意豪之同意,竟於105年4月1日10 時許,無故侵入邱意豪位於高雄市○○區○○里○○00號住處,欲搬走東城公司存放於該處之物品,經邱意豪之親戚發現報警,警方到場處理時,蔡政廷竟向邱意豪之親戚佯稱:東城公司之財產業經轉讓給我等語,並出示前開偽造之讓渡合約書予邱意豪之親戚觀覽而行使之,使邱意豪之親戚信以為真致陷於錯誤,因而交付東城公司所有置放於上址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太陽能發電板共計613個及Komatsu廠牌三噸堆高機1台等物品,足以生損害於東城公司及邱鶴鈞。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政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鶴鈞、邱意豪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模組庫存總表影本1份、支票影本2紙及被告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讓渡合約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蔡政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之印章,係屬間接正犯。
又被告偽造「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之印章,並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讓渡合約書上偽造「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之印文,均屬被告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再者,被告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另被告前開所犯侵入住宅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理性途徑解決與告訴人邱鶴鈞間之財務糾紛,竟不尊重他人之居住安寧,以侵入住宅之方式,欲搬走東城公司所有置放於上址之物品,復以行使上開偽造之讓渡合約書之方式,詐取上開物品,致生損害於東城公司與告訴人邱鶴鈞,所為實不足取,且迄今尚未歸還上開物品;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動機、手段、上開物品價值,及告訴人表示不願意與被告和解、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惕。
又被告前開所犯侵入住宅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是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上開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且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沒收部分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相關法律規定。
又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再由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款將沒收主文特予區別記載等旨,亦可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已不再從屬於各罪主刑宣告之下,而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合先敘明。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未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讓渡合約書1 紙,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亦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未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太陽能發電板613個及Komatsu廠牌三噸堆高機1 台,被告迄今均尚未歸還,故此部分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委託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之印章各1 顆,雖均未扣案,然既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被告於未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讓渡合約書1 紙上偽造「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之印文各2 枚,因已隨同未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讓渡合約書1 紙一併沒收,自毋庸再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重複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另上開諭知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之2條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併此補充。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0條、第216條、第306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名│ │
│ │ 內 容 │
│稱│ │
├─┼──────────────────────────────┤
│讓│讓渡合約書 │
│渡│茲讓與方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
│合│茲同意將公司營運設備、原物料及生財機具無條件轉讓與頂受方 │
│約│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以下之轉讓條件 │
│書│轉讓條件:民國105年3月15日; │
│ │轉讓日之前甲方需繳清,向乙方借款之金額 │
│ │新臺幣參佰萬元整(附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支票二張),若 │
│ │未按到期日清償,則乙方可無條件隨意支配運用及遷移甲方所存放於│
│ │高雄市○○區○○里0鄰○○00號之財產物品,特立此約為證 │
│ │甲方(讓與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 │
│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 │
│ │電話:00-0000000 │
│ │乙方(頂受人): │
│ │身分證字號: │
│ │地址: │
│ │電話: │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
└─┴──────────────────────────────┘
附表二:
┌─┬─┬────┬────┬────┐
│太│序│ 廠 │ 規 │庫 │
│陽│ │ │ │存 │
│ │號│ 牌 │ 格 │量 │
│能├─┼────┼────┼────┤
│發│1 │錸德 │235W │57個 │
│電├─┼────┼────┼────┤
│板│2 │錸德 │245W │2個 │
│ ├─┼────┼────┼────┤
│ │3 │錸德 │250W │2個 │
│ ├─┼────┼────┼────┤
│ │4 │錸德 │235W │6個 │
│ ├─┼────┼────┼────┤
│ │5 │太極 │230W │75個 │
│ ├─┼────┼────┼────┤
│ │6 │太極 │235W │192個 │
│ ├─┼────┼────┼────┤
│ │7 │太極 │240W │113個 │
│ ├─┼────┼────┼────┤
│ │8 │太極 │245W │50個 │
│ ├─┼────┼────┼────┤
│ │9 │太極 │250W │7個 │
│ ├─┼────┼────┼────┤
│ │10│太極 │230W │74個 │
│ ├─┼────┼────┼────┤
│ │11│昇陽 │240W │14個 │
│ ├─┼────┼────┼────┤
│ │12│昇陽 │250W │4個 │
│ ├─┼────┼────┼────┤
│ │13│全能 │230W │3個 │
│ ├─┼────┼────┼────┤
│ │14│安集 │220W │2個 │
│ ├─┼────┼────┼────┤
│ │15│安集 │230W │2個 │
│ ├─┼────┼────┼────┤
│ │16│新日光 │255W │10個 │
│ ├─┴────┴────┼────┤
│ │總 計│613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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