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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鈺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鈺琳因犯藥事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共4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52號、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41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53號、105年度簡字第465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然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2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2罪所處之刑則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本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為適法。
惟查卷內並無本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4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旨及相關證明,則檢察官既未經受刑人之請求,即逕自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
│1 │妨害自│有期徒刑│104年8月│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5年7月│臺灣高雄│105年8月│臺灣高雄│
│ │由 │3月 │23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28日 │地方法院│23日 │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105年度 │ │105年度 │ │檢察署10│
│ │ │ │ │4年度偵 │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5年度執 │
│ │ │ │ │字第2085│652號 │ │652號 │ │字第1317│
│ │ │ │ │2號 │ │ │ │ │9號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5月│臺灣高雄│臺灣橋頭│105年10 │臺灣橋頭│105年11 │臺灣橋頭│
│ │害防制│3月,如 │25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6日 │地方法院│月1日 │地方法院│
│ │條例(│易科罰金│ │檢察署10│105年度 │ │105年度 │ │檢察署10│
│ │施用第│,以新臺│ │5年度毒 │簡字第44│ │簡字第44│ │5年度執 │
│ │二級毒│幣1,000 │ │偵字第33│17號 │ │17號 │ │字第76號│
│ │品) │元折算1 │ │22號 │ │ │ │ │ │
│ │ │日 │ │ │ │ │ │ │ │
├─┼───┼────┼────┼────┼────┼────┼────┼────┼────┤
│3 │藥事法│有期徒刑│104年10 │臺灣高雄│臺灣橋頭│105年11 │臺灣橋頭│105年11 │臺灣橋頭│
│ │ │5月 │月10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1日 │地方法院│月22日 │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105年度 │ │105年度 │ │檢察署10│
│ │ │ │ │5年度偵 │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5年度執 │
│ │ │ │ │字第8488│1253號 │ │1253號 │ │字第78號│
│ │ │ │ │號 │ │ │ │ │ │
├─┼───┼────┼────┼────┼────┼────┼────┼────┼────┤
│4 │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6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5年11 │臺灣橋頭│105年11 │臺灣橋頭│
│ │害防制│4月,如 │15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11日 │地方法院│月29日 │地方法院│
│ │條例(│易科罰金│ │檢察署10│105年度 │ │105年度 │ │檢察署10│
│ │施用第│,以新臺│ │5年度毒 │簡字第46│ │簡字第46│ │6年度執 │
│ │二級毒│幣1,000 │ │偵字第74│59號 │ │59號 │ │字第1237│
│ │品) │元折算1 │ │4號 │ │ │ │ │號 │
│ │ │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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