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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彭美惠
被 告 曾秀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5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就被告誣告部分所請求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就被告誣告部分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誣告原告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以106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駁回(被告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前揭刑事判決判決有罪,原告就此部分對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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