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晶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霖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仲澤律師
被 告 陳一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呂維翰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