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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2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瑞榮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瑞榮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7年6 月1日14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政德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駛至該路段與政德路803巷21弄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直行穿越該交岔路口,適有王志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左營區政德路803巷21弄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時,亦應注意行至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處,車道數相同時,同為直行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暫停禮讓政德路803 巷右方來車先行而貿然直行穿越上開交岔路口,致其所騎乘機車右側前車身與陳瑞榮所駕駛車輛左前車頭發生碰撞,王志中人車倒地,因此受有頭部鈍挫傷、頸部拉傷及左手舟狀骨骨折等傷害。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一)被告陳瑞榮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王志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被告及告訴人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15張。
三、按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考領有合格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一節,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在卷可查,是被告對上開交通安全相關規則及規定自應知悉甚詳,亦為其應注意並能注意之義務;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節,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之記載可參,衡情其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致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肇生本件交通事故,並造成告訴人因而受有前開傷害,足見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顯具有違反前述注意義務之過失責任之事實,甚為明確。
又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開傷勢,業如前述,是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疑。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四、至本件告訴人於案發當時,騎乘機車行經至上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注意減速通過及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告訴人亦疏未注意,即貿然直行進入該路口,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堪認告訴人亦有違反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之注意義務,而同為肇事原因,有初步肇事責任分析在卷可佐,足認告訴人有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及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之肇事原因等情甚明。
準此觀之,堪認告訴人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具有前述違反注意義務之與有過失行為,亦為本件車禍事故之肇事原因之一;
惟刑事責任之認定,並不因對方是否與有過失,即得以免除被告之過失責任,是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雖有前述與有過失責任,至多僅係量刑時之參酌事由或於民事損害賠償時過失比例認定之問題,猶不能據此免除被告本件應負過失傷害罪責,附此敘明。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本件交通肇事後,停留在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覺其前揭犯罪前,即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本件肇事之人等情,此有被告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並進而接受裁判,核被告之行為,已符合自首規定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上路,疏未遵守交通規則,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並造成告訴人因而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及精神上之痛苦,所為實有不該;
衡以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以減輕其所犯所生危害之程度;
復考量被告本件犯罪情節及告訴人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具有前述與有過失責任及告訴人所受傷勢、損害之程度;
暨衡及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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