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進財
被 告 高勤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