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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黃安柔
被 告 林元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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