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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林木良
被 告 陳進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民國107年度交簡字第1577號),已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8月3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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