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7,交附民,49,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蕭美惠

被 告 林志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朱政坤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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