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7,侵附民,9,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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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3347-104134(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3347-104134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3347-104134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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