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7,原交簡附民,2,2018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芷頤
被 告 苗志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故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且尚未上訴,無程序可資依附,自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被告犯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訴訟案件(原案號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號,改分107年度原交簡字第56號),已於民國107年8月27日判決在案,此有本院107年度原交簡字第56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

茲原告於107年9月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同日收文在案,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部分若經檢察官或被告上訴第二審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得另提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