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7,單禁沒,90,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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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伯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54、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驗後淨重共陸點肆玖玖公克,含包裝袋共肆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伯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釋放出所,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5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可佐,而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4 小包(驗後淨重合計6.499 公克),經送請鑑定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8 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964 號、106 年10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997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及財產所有人住所,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又為因應刑法沒收規定之修正,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於刑法修正後仍得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乃於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而於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是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現行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作為判斷沒收與否之依據,聲請意旨另爰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應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經查,被告分別於106 年1 月27日凌晨2 、3 時許及106 年3 月25日凌晨3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 巷000 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分別於106 年1 月27日下午2 時45分許,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員警自首,並交付附表編號1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員警扣案,及於106 年3 月2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3 包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員警106 年3 月29日偵破報告、上開2 次查扣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

又附表所示扣案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該醫院106 年8 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964 號、106 年10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

而被告本件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17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5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4 包,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用、持有,而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等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包裝該等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共4 個,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瑋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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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押物品                    │數量│保管字號    │
│號│                            │    │            │
├─┼──────────────┼──┼──────┤
│1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256 │1包 │橋頭地檢106 │
│  │公克,驗後淨重1.243 公克)  │    │年度安保字第│
│  │                            │    │389 號      │
├─┼──────────────┼──┼──────┤
│2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859 │1包 │橋頭地檢106 │
│  │公克,驗後淨重1.846 公克)  │    │年度安保字第│
├─┼──────────────┼──┤688 號      │
│3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550 │1包 │            │
│  │公克,驗後淨重2.540 公克)  │    │            │
├─┼──────────────┼──┤            │
│4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881 │1包 │            │
│  │公克,驗後淨重0.870 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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