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7,單聲沒,46,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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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容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9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衣服及褲子壹套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容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衣服及褲子1 套,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已明定。

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依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者為是。

而舉凡條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者,因此類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係立法者審其性質,認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均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之物,則此類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74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於執行卷宗可憑。

又該案件所扣得之衣服及褲子1 套,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1 份附於警卷可稽,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則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自屬專科沒收之物,並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從而,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述扣案物品,核與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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