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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建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除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建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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