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7,審交附民,303,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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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3號
原 告 蕭○雯(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原 告 黃○維(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蕭○雯(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黃○盛(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被 告 莊智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7 年度交簡字第296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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