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7,審易,404,2019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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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郝進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郝進華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 月00日生」部分,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郝進華出生年月日部分,有如主文所述誤寫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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