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李正明
被 告 王志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0號,嗣改分為108年度簡字第16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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