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7,附民,179,201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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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俊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附民字第17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俊村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惟其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第49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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