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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陳信忠
被 告 柯承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刑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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