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7,附民,229,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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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廖學誠
廖黃月英
廖佩岑
廖育儂
廖姿玟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候一彬
詹誌輝
黃貴卿
黃昱凱
王建欽
黃暐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7號,其中被告詹誌輝、黃貴卿、黃昱凱、王建欽涉案部分已改分為107 年度簡字第282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中原告廖育儂、廖姿玟雖未據列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既已記載渠2 人因被告候一彬等人之不法行為心生恐懼之被害事實,形式上觀之尚非無據,則此部分是否符合「因犯罪而受損害」要件,宜併移由民事庭調查證據後認定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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