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8,交簡,2839,201912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字第2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文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8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一行關於「林文彬」之記載,均更正為「連文彬」。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一行關於「林文彬」之記載,經核對判決全文及卷附資料,本案被告姓名應為「連文彬」,上述記載顯係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連文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