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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女(代號為0000甲000000,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被 告 乙男(年籍詳卷)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強制及散布猥褻物品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7 年度侵訴字第45號),其中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及散布猥褻物品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侵附民卷第4 至5 頁起訴狀參照);
另本院固就被告所涉強制罪部分判決有罪,然因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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