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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玖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以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白色結晶1 包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15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29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執行完畢(移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存卷為憑。
而前開案件所扣得白色結晶1 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5 月4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99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同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492 號卷第27頁),足認該物確屬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該毒品之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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