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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俊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俊辰涉犯妨害秘密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645號判決不受理,扣案之手機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妨害秘密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64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
本件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妨害秘密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及證人供述在卷,並有手機翻拍照片等可憑,依前揭規定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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