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8,審交易,84,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盛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軍偵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歐盛賢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詳被告民國108 年3 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