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盛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軍偵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歐盛賢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詳被告民國108 年3 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