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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葉泰吉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蘇靜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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