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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353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諭知管轄錯誤判決而移送本院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佳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白犯罪(見被告民國107 年9月7 日調查筆錄、同年11月13日詢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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