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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妮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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