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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紘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木成
被 告 蕭燕源
舜宏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簡吟偵
被 告 張惟舜
耘強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惠娟
被 告 周榮煌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025號、107年度偵字第1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紘成實業有限公司、蕭燕源、舜宏工程有限公司、張惟舜、耘強工程有限公司、周榮煌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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