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8,審附民,24,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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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劉宏恩

被 告 蔡博爵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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