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㈡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 犯罪事實
- 一、林青橖自民國86年1月18日至101年4月25日,擔任高雄市
- 二、案經高雄市洗染工會告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 理由
-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坦承不
- 三、被告於本件案發時擔任告訴人秘書,負責保管告訴人前揭郵
- 四、被告係每月負責提領會員劃撥至前揭郵局劃撥帳戶之款項,
- 五、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之秘書,竟利用業務上提、存款項之
- 六、被告前於77年間雖曾因犯賭博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76
- 七、被告為本案各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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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青橖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謝明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續一字第1 、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青橖犯附表二所示業務侵占罪,共拾肆罪,分別處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㈠依附表一所示內容支付高雄市洗染業職業工會;
㈡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犯罪事實
一、林青橖自民國86年1 月18日至101 年4 月25日,擔任高雄市洗染業職業工會(下稱高雄市洗染工會)之秘書,負責保管高雄市洗染工會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劃撥儲金帳號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劃撥帳戶)、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經常費帳戶)、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勞保費帳戶)、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健保費帳戶),綜理高雄市洗染工會之財務工作,並負責每月將會員劃撥至高雄市洗染工會上開郵局劃撥帳戶,用以繳納經常會費、勞保費及健保費之款項提領出,再依所繳納之費用性質,分別存入高雄市洗染工會上開經常費帳戶、勞保費帳戶及健保費帳戶,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林青橖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利用其每月提領上開郵局劃撥帳戶及經常費帳戶之機會,僅將其所提領之部分款項存入勞保費帳戶、健保費帳戶或經常費帳戶,而將其餘款項侵占入己(各次提款之帳戶及金額、存款之帳戶及金額、未存回之侵占金額,詳見附表二所示)。
嗣林青橖退休後,高雄市洗染工會遭檢舉經費明顯短缺,經委請會計師查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洗染工會告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者外,於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林青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高雄市洗染工會之前理事長劉懿德、證人即告訴人之職員王美霞、謝孟娟、證人即達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稽查本案帳目之人員謝秋萍於偵查中所述相符,並有附表二所示各筆提款及存款之告訴人前揭郵局劃撥帳戶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對帳單、高雄銀行經常費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內頁影本、高雄銀行勞保費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內頁影本、高雄銀行健保費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內頁影本、郵政劃撥儲金提款單、高雄銀行經常費帳戶存摺存款類存入憑條及取款條、高雄銀行勞保費帳戶存摺存款類存入憑條、高雄銀行健保費帳戶存摺存款類存入憑條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於本件案發時擔任告訴人秘書,負責保管告訴人前揭郵局劃撥帳戶、經常費帳戶、勞保費帳戶、健保費帳戶,綜理該工會之財務工作,並負責每月將會員劃撥至前揭郵局劃撥帳戶用以繳納經常會費、勞保費及健保費之款項提領出,再依所繳納之費用性質,分別存入前揭經常費帳戶、勞保費帳戶及健保費帳戶,而為從事業務之人乙節,已如前述,則其利用每月提領上開郵局劃撥帳戶及經常費帳戶之機會,僅將其所提領之部分款項存入勞保費帳戶、健保費帳戶或經常費帳戶,未將其餘款項存回,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核其就附表二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已於108 年12月2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8 年12月27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原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即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則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
然上揭條文之修正,僅係將該等規定之罰金刑,由原本須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提高30倍之規定,直接換算後在刑法本文中予以明文規定,該等法條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未變更,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皆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論處,併此敘明。
四、被告係每月負責提領會員劃撥至前揭郵局劃撥帳戶之款項,再分別存入前揭經常費帳戶、勞保費帳戶及健保費帳戶乙情,已如前述。
又本案告訴人工會每月都須製作月報表,就當月工會之所有收入及支出進行結算乙節,亦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易卷第206 頁)。
因認被告本案所為,係每月基於各別之業務侵占犯意而為之,應按月計算被告本案所為罪數。
是被告附表二編號1 至14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即論以業務侵占罪共14罪)。
公訴意旨論以接續犯,容有未當,併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之秘書,竟利用業務上提、存款項之機會,侵占附表二所示各筆款項,而應給予一定之責難;
兼衡被告初雖否認犯行,然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坦承犯行,並以附表一所示內容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易卷第109 頁至第110 頁),迄本件辯論終結前,均有依調解成立內容按期給付告訴人,告訴人並請求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業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判程序陳明在卷(見易卷第209 頁),並有告訴人之刑事陳述狀(見易卷第105 頁)、被告各期給付證明(見易卷第119 頁至第123 頁、第149 頁至第155 頁)在卷可稽;
暨審酌其本案各次侵占之金額多寡;
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目前無業,一人獨居之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易卷第208 頁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所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見附表二主文欄所示)。
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抗字第461 號裁定要旨參照)。
爰審酌被告本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均是罪質相同之業務侵占罪,且皆係其在告訴人工會擔任秘書期間所為,行為手段、方式相同,行為時間亦集中於100 年1 月至101 年3 月間,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附表二所犯共14罪,應合併執行之刑如主文。
六、被告前於77年間雖曾因犯賭博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76年度易字第5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然其於該案77年5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易卷第157 頁)。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約定以附表一所示內容賠償告訴人,迄今並已給付頭期款及如期給付分期款與告訴人,業如前述,顯有悔意,而告訴人亦向本院表示,同意以附表一所示調解成立內容作為緩刑條件,給與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易卷第105 頁告訴人之刑事陳述狀,及同卷第209 頁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所述),本院審酌上述各情,信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因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
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依其與告訴人所成立之調解內容支付告訴人,爰諭知被告應依附表一所示調解筆錄內容支付告訴人(給付之金額及方式,詳見附表一所示)。
另為修復被告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加強被告之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參加法治教育4 場次。
暨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法治教育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被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上開本院命被告支付告訴人之緩刑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各項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七、被告為本案各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固有明文。
惟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且按宣告刑法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查被告附表二所侵占之各筆款項,雖係其犯各該次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達成調解,約定就本案侵占之款項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分期償還告訴人,已如前述。
而被告迄本件辯論終結前,並已償還告訴人共92萬元,有各期給付證明附卷可稽(見易卷第119頁至第123 頁、第149 頁至第155 頁),是就被告上開已返還告訴人之92萬元,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至剩餘138 萬元被告雖尚未償還告訴人【被告本案侵占總金額雖係230 萬3,194 元,而與上開達成調解之230 萬元有3,194 元之差額,然告訴人同意被告僅返還230 萬元,而就該等3,194 元之差額,不向告訴人請求返還乙節,業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陳明在卷(見易卷第167 頁)】,然被告既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而約定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分期償還,本院亦以之作為宣告緩刑之條件,告訴人亦請求以該等調解內容作為被告本案緩刑之條件,告訴人不僅已取得民事執行名義,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若被告將來未依約分期給付告訴人,告訴人並得依法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被告之緩刑,而受有雙重保障,若就上開尚未償還部分仍宣告沒收或追徵,將可能使被告為雙重付出,而有過苛之虞,且有違犯罪所得沒收僅為使犯罪行為人無法坐享犯罪所得,而非另對之加諸刑罰之立法目的,並將形成國家與犯罪被害人爭財之不合理現象。
本院審酌上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被告上開尚未償還部分,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林青橖應給付高雄市洗染業職業工會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以│
│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高雄市洗染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指定帳戶│
│(受款金融機構、戶名及帳號,詳卷),給付期日分別為: │
│㈠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前給│
│ 付。 │
│㈡餘款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
│ 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三十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
│ 月十五日以前給付新臺幣陸萬元。 │
│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
│【即易卷第109 頁至第110 頁本院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第一│
│項所載】 │
└───────────────────────────┘
【附表二】
┌─┬───────┬────────┬────────┬──────┬────┐
│編│時間 │提款 │存款 │未存回侵占金│主 文│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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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1 月31日│⑴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31萬9,917 元│林青橖犯│
│ │ │ 289 萬4,463 元│ 128 萬8,721 元│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期徒刑捌│
│ │ │卷第96頁)】 │表(見偵一卷第12│ │月。 │
│ │ │ │7頁)】 │ │ │
│ │ │⑵經常費帳戶 │ │ │ │
│ │ │ 1,272 元 │⑵健保費帳戶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128 萬7,097 元│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表(見偵一卷第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157 頁)】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2 頁)】 │ │ │
├─┼───────┼────────┼────────┼──────┼────┤
│2 │100 年2 月11日│郵局劃撥帳戶 │ │3 萬9,179 元│林青橖犯│
│ │ │154 萬2,150元 │ │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 │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 │ │期徒刑柒│
│ │ │卷第96頁)】 │ │ │月。 │
│ │ │ │ │ │ │
│ ├───────┼────────┼────────┤ │ │
│ │100 年2 月25日│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 │ │
│ │ │56萬8,165 元 │ 100 萬3,564 元│ │ │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 │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卷第97頁)】 │表(見偵一卷第12│ │ │
│ │ │ │8 頁)、高雄銀行│ │ │
│ │ │ │勞保費帳戶存摺存│ │ │
│ │ │ │款類存入憑條(見│ │ │
│ │ │ │偵六卷第18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⑵健保費帳戶 │ │ │
│ │ │ │ 95萬5,645 元 │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3 頁)、高雄銀行│ │ │
│ │ │ │健保費帳戶存摺存│ │ │
│ │ │ │款類存入憑條(見│ │ │
│ │ │ │偵六卷第182 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⑶經常費帳戶 │ │ │
│ │ │ │ 11萬1,927 元 │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5│ │ │
│ │ │ │8 頁)、高雄銀行│ │ │
│ │ │ │經常費帳戶存摺存│ │ │
│ │ │ │款類存入憑條(見│ │ │
│ │ │ │偵六卷第184 頁)│ │ │
│ │ │ │】 │ │ │
├─┼───────┼────────┼────────┼──────┼────┤
│3 │100 年3 月25日│⑴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13萬9,313 元│林青橖犯│
│ │ │ 74萬8,951 元 │ 29萬9,254 元 │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期徒刑柒│
│ │ │卷第98頁)】 │表(見偵一卷第12│ │月。 │
│ │ │ │8 頁)】 │ │ │
│ │ │⑵經常費帳戶 │ │ │ │
│ │ │ 10萬0,654 元 │⑵健保費帳戶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22萬3,991 元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表(見偵一卷第15│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9 頁)】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3 頁)】 │ │ │
│ │ │ │ │ │ │
│ │ │ │⑶健保費帳戶 │ │ │
│ │ │ │ 18萬7,047 元 │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3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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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 年4 月25日│ │經常費帳戶 │28萬2,822 元│林青橖犯│
│ │ │ │3 萬2,400 元 │ │業務侵占│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罪,處有│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期徒刑捌│
│ │ │ │表(見偵八卷第49│ │月。 │
│ │ │ │3 頁)】 │ │ │
│ ├───────┼────────┼────────┤ │ │
│ │100 年4 月28日│⑴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 │ │
│ │ │ 299 萬4,393元 │ 161 萬4,815 元│ │ │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 │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卷第100 頁)】 │表(見偵一卷第12│ │ │
│ │ │ │9 頁)】 │ │ │
│ │ │⑵經常費帳戶 │ │ │ │
│ │ │ 8 萬6,418 元 │⑵健保費帳戶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115萬0,774 元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表(見偵八卷第49│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3 頁)】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4 頁)】 │ │ │
├─┼───────┼────────┼────────┼──────┼────┤
│5 │100 年5 月5 日│ │經常費帳戶 │28萬9,941 元│林青橖犯│
│ │ │ │2,000 元 │ │業務侵占│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罪,處有│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期徒刑捌│
│ │ │ │表(見偵八卷第49│ │月。 │
│ │ │ │3 頁)】 │ │ │
│ ├───────┼────────┼────────┤ │ │
│ │100 年5 月31日│⑴郵局劃撥帳戶 │⑴健保費帳戶 │ │ │
│ │ │ 149 萬5,959元 │ 74萬8,079 元 │ │ │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卷第101 頁)】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5 頁)、高雄銀行│ │ │
│ │ │⑵經常費帳戶 │健保費帳戶存摺內│ │ │
│ │ │ 60萬1,082 元 │頁影本(見偵八卷│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第497 頁)、高雄│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銀行健保費帳戶存│ │ │
│ │ │表(見偵三卷第47│摺存款類存入憑條│ │ │
│ │ │頁)、高雄銀行經│(見偵三卷第41頁│ │ │
│ │ │常費帳戶存摺存款│)】 │ │ │
│ │ │類取款條(見偵三│ │ │ │
│ │ │卷第45頁)】 │⑵經常費帳戶 │ │ │
│ │ │ │ 105 萬7,021 元│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三卷第47│ │ │
│ │ │ │頁)】 │ │ │
├─┼───────┼────────┼────────┼──────┼────┤
│6 │100 年7 月1 日│⑴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12萬8,040 元│林青橖犯│
│ │ │ 136 萬8,060 元│ 56萬1,251 元 │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期徒刑柒│
│ │ │卷第103 頁)、郵│表(見偵一卷第13│ │月。 │
│ │ │政劃撥儲金提款單│0 頁)】 │ │ │
│ │ │(見偵五卷第141 │ │ │ │
│ │ │頁)】 │⑵健保費帳戶 │ │ │
│ │ │ │ 52萬2,009 元 │ │ │
│ │ │⑵經常費帳戶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8 萬2,280 元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5 頁)】 │ │ │
│ │ │表(偵一卷第160 │ │ │ │
│ │ │頁)】 │⑶健保費帳戶 │ │ │
│ │ │ │ 28萬7,280 元 │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5 頁)】 │ │ │
│ ├───────┼────────┼────────┤ │ │
│ │100 年7 月29日│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 │ │
│ │ │222 萬6,979元 │ 45萬4,918 元 │ │ │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 │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卷第104 頁)、郵│表(見偵一卷第13│ │ │
│ │ │政劃撥儲金提款單│0 頁)】 │ │ │
│ │ │(見偵五卷第141 │ │ │ │
│ │ │頁)】 │⑵勞保費帳戶 │ │ │
│ │ │ │ 20萬9,386 元 │ │ │
│ │ │ │【高雄銀行勞保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3│ │ │
│ │ │ │0 頁)】 │ │ │
│ │ │ │ │ │ │
│ │ │ │⑶健保費帳戶 │ │ │
│ │ │ │ 137 萬8,964 元│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6 頁)】 │ │ │
│ │ │ │ │ │ │
│ │ │ │⑷經常費帳戶 │ │ │
│ │ │ │ 13萬5,471 元 │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6│ │ │
│ │ │ │1 頁)、高雄銀行│ │ │
│ │ │ │經常費帳戶存摺內│ │ │
│ │ │ │頁影本(見偵十三│ │ │
│ │ │ │卷第103 頁)】 │ │ │
├─┼───────┼────────┼────────┼──────┼────┤
│7 │100 年8 月16日│郵局劃撥帳戶 │ │20萬1,618 元│林青橖犯│
│ │ │229 萬4,496 元 │ │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 │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 │ │期徒刑捌│
│ │ │卷第105 頁)】 │ │ │月。 │
│ ├───────┼────────┼────────┤ │ │
│ │100 年8 月30日│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 │ │
│ │ │32萬3,500 元 │ 66萬4,227 元 │ │ │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 │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卷第106頁)】 │表(見偵一卷第13│ │ │
│ │ │ │1 頁)】 │ │ │
│ │ │ │ │ │ │
│ │ │ │⑵健保費帳戶 │ │ │
│ │ │ │ 152 萬4,240 元│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6 頁)】 │ │ │
│ │ │ │ │ │ │
│ │ │ │⑶經常費帳戶 │ │ │
│ │ │ │ 22萬7,911 元 │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6│ │ │
│ │ │ │1 頁)、高雄銀行│ │ │
│ │ │ │經常費帳戶存摺內│ │ │
│ │ │ │頁影本(見偵十三│ │ │
│ │ │ │卷第105 頁)】 │ │ │
├─┼───────┼────────┼────────┼──────┼────┤
│8 │100 年9 月29日│⑴郵局劃撥帳戶 │⑴健保費帳戶 │9 萬0,889 元│林青橖犯│
│ │ │ 124 萬4,790元 │ 93萬0,923 元 │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健保費│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期徒刑柒│
│ │ │卷第108 頁)、郵│表(見偵一卷第14│ │月。 │
│ │ │政劃撥儲金提款單│7 頁)】 │ │ │
│ │ │(見偵五卷第142 │ │ │ │
│ │ │頁)】 │⑵經常費帳戶 │ │ │
│ │ │ │ 21萬6,047 元 │ │ │
│ │ │⑵勞保費帳戶 │【高雄銀行經常費│ │ │
│ │ │ 1萬6,069 元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高雄銀行勞保費│表(見偵一卷第16│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 頁)、高雄銀行│ │ │
│ │ │表(見偵一卷第13│經常費帳戶存摺內│ │ │
│ │ │2 頁)】 │頁影本(見偵十三│ │ │
│ │ │ │卷第105 頁)】 │ │ │
│ ├───────┼────────┼────────┤ │ │
│ │100 年9 月30日│ │經常費帳戶 │ │ │
│ │ │ │2 萬3,000 元 │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6│ │ │
│ │ │ │1 頁)、高雄銀行│ │ │
│ │ │ │經常費帳戶存摺內│ │ │
│ │ │ │頁影本(見偵十三│ │ │
│ │ │ │卷第105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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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0 年10月27日│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13萬1,588 元│林青橖犯│
│ │ │187 萬0,783元 │ 86萬5,624 元 │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期徒刑柒│
│ │ │卷第109 頁)、郵│表(見偵一卷第13│ │月。 │
│ │ │政劃撥儲金提款單│2 頁)】 │ │ │
│ │ │(見偵五卷第142 │ │ │ │
│ │ │頁)】 │⑵健保費帳戶 │ │ │
│ │ │ │ 89萬4,328 元 │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7 頁)】 │ │ │
│ ├───────┼────────┼────────┤ │ │
│ │100 年10月28日│經常費帳戶 │健保費帳戶 │ │ │
│ │ │5 萬5,757 元 │3 萬5,000 元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表(見偵一卷第16│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2 頁)、高雄銀行│7 頁)】 │ │ │
│ │ │經常費帳戶存摺內│ │ │ │
│ │ │頁影本(見偵十三│ │ │ │
│ │ │卷第107 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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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 年11月29日│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16萬3,226 元│林青橖犯│
│ │ │257 萬2,638元 │ 125萬7,282 元 │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期徒刑柒│
│ │ │卷第111 頁)、郵│表(見偵一卷第13│ │月。 │
│ │ │政劃撥儲金提款單│3 頁)、高雄銀行│ │ │
│ │ │(見偵五卷第143 │勞保費帳戶存摺內│ │ │
│ │ │頁)】 │頁影本(見偵三卷│ │ │
│ │ │ │第299 頁)】 │ │ │
│ │ │ │ │ │ │
│ │ │ │⑵健保費帳戶 │ │ │
│ │ │ │ 106 萬0,560 元│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8 頁)】 │ │ │
│ │ │ │ │ │ │
│ │ │ │⑶經常費帳戶 │ │ │
│ │ │ │ 9 萬1,570 元 │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6│ │ │
│ │ │ │3 頁)、高雄銀行│ │ │
│ │ │ │經常費帳戶存摺內│ │ │
│ │ │ │頁影本(見偵三卷│ │ │
│ │ │ │第301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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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 年12月30日│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24萬6,245 元│林青橖犯│
│ │ │154 萬5,839 元 │54萬3,967 元 │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期徒刑捌│
│ │ │卷第113 頁)、郵│表(見偵一卷第13│ │月。 │
│ │ │政劃撥儲金提款單│3 頁)、高雄銀行│ │ │
│ │ │(見偵五卷第143 │勞保費帳戶存摺內│ │ │
│ │ │頁)】 │頁影本(見偵十三│ │ │
│ │ │ │卷第137 頁)】 │ │ │
│ │ │ │ │ │ │
│ │ │ │⑵勞保費帳戶 │ │ │
│ │ │ │ 10萬元 │ │ │
│ │ │ │【高雄銀行勞保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3│ │ │
│ │ │ │3 頁)、高雄銀行│ │ │
│ │ │ │勞保費帳戶存摺內│ │ │
│ │ │ │頁影本(見偵十三│ │ │
│ │ │ │卷第137 頁)】 │ │ │
│ │ │ │ │ │ │
│ │ │ │⑶健保費帳戶 │ │ │
│ │ │ │ 59萬8,134 元 │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9 頁)、高雄銀行│ │ │
│ │ │ │健保費帳戶存摺內│ │ │
│ │ │ │頁影本(見偵一卷│ │ │
│ │ │ │第58頁)】 │ │ │
│ │ │ │ │ │ │
│ │ │ │⑷健保費帳戶 │ │ │
│ │ │ │ 3 萬2,000 元 │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一卷第14│ │ │
│ │ │ │9 頁)、高雄銀行│ │ │
│ │ │ │健保費帳戶存摺內│ │ │
│ │ │ │頁影本(見偵一卷│ │ │
│ │ │ │第58頁)】 │ │ │
│ │ │ │ │ │ │
│ │ │ │⑸經常費帳戶 │ │ │
│ │ │ │ 2 萬5,493 元 │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 │
│ │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偵九卷第58│ │ │
│ │ │ │頁)、高雄銀行經│ │ │
│ │ │ │常費帳戶存摺內頁│ │ │
│ │ │ │影本(見偵一卷第│ │ │
│ │ │ │164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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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 年1 月31日│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4 萬2,230 元│林青橖犯│
│ │ │338 萬6,976 元 │ 161 萬9,120 元│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期徒刑柒│
│ │ │卷第114 頁)、郵│(見偵一卷第52頁│ │月。 │
│ │ │政劃撥儲金提款單│)】 │ │ │
│ │ │(見偵五卷第144 │ │ │ │
│ │ │頁)】 │⑵健保費帳戶 │ │ │
│ │ │ │ 103 萬3,417 元│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 │
│ │ │ │(偵一卷第59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⑶健保費帳戶 │ │ │
│ │ │ │ 67萬7,898 元 │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 │
│ │ │ │(偵一卷第59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⑷經常費帳戶 │ │ │
│ │ │ │ 1 萬4,311 元 │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 │
│ │ │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 │
│ │ │ │(偵一卷第164 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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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 年2 月24日│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11萬7,916 元│林青橖犯│
│ │ │236 萬0,484 元 │ 138 萬9,104 元│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期徒刑柒│
│ │ │卷第116 頁)、郵│(見偵一卷第53頁│ │月。 │
│ │ │政劃撥儲金提款單│)】 │ │ │
│ │ │(見偵五卷第144 │ │ │ │
│ │ │頁)】 │⑵健保費帳戶 │ │ │
│ │ │ │ 62萬8,679 元 │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 │
│ │ │ │(偵一卷第60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⑶健保費帳戶 │ │ │
│ │ │ │ 4 萬3,000 元 │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 │
│ │ │ │(偵一卷第60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⑷經常費帳戶 │ │ │
│ │ │ │ 18萬1,785 元 │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 │
│ │ │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 │
│ │ │ │(見偵一卷第165 │ │ │
│ │ │ │頁)】 │ │ │
├─┼───────┼────────┼────────┼──────┼────┤
│14│101 年3 月30日│郵局劃撥帳戶 │⑴勞保費帳戶 │11萬0,270 元│林青橖犯│
│ │ │31萬6,062 元 │ 16萬3,577 元 │ │業務侵占│
│ │ │【郵政劃撥儲金帳│【高雄銀行勞保費│ │罪,處有│
│ │ │戶對帳單(見偵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期徒刑柒│
│ │ │卷第117 頁)、郵│(偵一卷第54頁)│ │月。 │
│ │ │政劃撥儲金提款單│】 │ │ │
│ │ │(見偵五卷第145 │ │ │ │
│ │ │頁)】 │⑵健保費帳戶 │ │ │
│ │ │ │ 7,857 元 │ │ │
│ │ │ │【高雄銀行健保費│ │ │
│ │ │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 │
│ │ │ │(見偵一卷第61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⑶經常費帳戶 │ │ │
│ │ │ │ 3 萬4,358 元 │ │ │
│ │ │ │【高雄銀行經常費│ │ │
│ │ │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 │
│ │ │ │(偵一卷第166 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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