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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德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德發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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