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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4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淑萍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淑萍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加拿大商羅茲公司(下稱羅茲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
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
詎林淑萍於民國106 年8月某日起,經由網際網路之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以新臺幣(下同)2 元至140 元不等價格陸續向不詳之人購入附表二所示商品,為未得前述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下稱仿冒商標商品),其竟基於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住處內,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線設備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設「Z0000000000 」之拍賣帳號,刊登以6 元至200 元不等價格,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摽商品之照片及拍賣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而陳列之。
嗣因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瀏覽前述網頁後,出於蒐證之目的,於同年9 月19日下標購買訂購仿冒Hello Kitty(下簡稱KT)臉圖商標氣球1 件,並匯款172 元(含運費60、匯款手續費12元)至林淑萍指定帳戶內,經警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並於107 年1 月30日持本院核發搜索票,前往林淑萍上址住處及放置仿冒商品之高雄市○○區○○○路000 號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前揭商標商品,並經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蝦皮拍賣網站商品網頁列印資料、仿冒品鑑定報告2 份、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各1 份。
㈢超商交貨便服務單1 紙、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商品郵寄信封1 個、商品照片6 張。
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2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現場照片2 張、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含仿冒KT臉圖商標氣球1 件)。
三、論罪科刑:㈠按網路買賣為現今社會常見之交易方式,在網路上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與公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實品無異;
又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自非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員警在網路拍賣網站下標購買該上開仿冒KT臉圖商標氣球1 件時,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被告之販賣行為尚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並未處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參以,本件除上述警員向被告購買之仿冒KT臉圖商標氣球1 件外,並未查獲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與他人之行為,且遍查全卷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資料可茲佐證被告確實已售出且所販賣者亦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故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而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自106 年8 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之106 年9 月19日止,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間斷,其主觀上出於一個犯意,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法律評價上應認屬包括的一行為。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同一重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竟意圖販賣而持有,並於上址拍賣網站網頁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舉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
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其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復考量被告犯後業已與被害人三麗鷗公司於108 年3 月25日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其損失,三麗鷗公司並陳稱不願訴究之意,有和解契約書影本及三麗鷗公司代理人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各1 份可憑,此部分確有積極和解之犯後態度,至於對於被害人羅茲公司所受侵害部分,被告則陳稱因對於給付和解金之付款條件無法達成一致迄今未能與之達成和解以填補損害等情,且兼衡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在於牟利、所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擬予銷售之價格、該等真正商品之市價,及其警詢自承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又本案被告雖屬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而未加處罰已如前述,但被告自員警處實際取得(扣除手續費12元)之160 元價金(含運費60元為被告犯罪支出之成本)仍為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註冊/ │商標名稱 │商標專用商品│商標權人/ 提│
│ │審定號 │ │範圍 │告情形 │
├──┼─────┼──────┼──────┼──────┤
│ 1 │00000000 │KT 臉圖 │氣球、衣服、│日商三麗鷗股│
│ │ │ │褲子、帽子、│份有限公司/ │
│ │ │ │背心、內褲、│未提告訴 │
│ │ │ │圍巾、面紙套│ │
│ │ │ │、包包 │ │
├──┼─────┼──────┼──────┼──────┤
│ 2 │00000000 │Little Twin │內褲 │同上 │
│ │ │Stars 及圖 │ │ │
├──┼─────┼──────┼──────┼──────┤
│ 3 │00000000 │MY MELODY 圖│衣服、褲子 │同上 │
│ │ │形 │ │ │
├──┼─────┼──────┼──────┼──────┤
│ 4 │00000000 │Roots & │衣服、褲子 │加拿大商.羅│
│ │ │Beaver │ │茲公司/ 未提│
│ │ │Design │ │告訴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凱蒂貓氣球 │250 件 │聲請簡易判決│
│ │ │(含警蒐證│處刑書附表誤│
│ │ │所得氣球1 │載為80件,應│
│ │ │件) │予更正 │
├──┼────────────┼─────┼──────┤
│ 2 │仿冒凱蒂貓衣服 │23件 │ │
├──┼────────────┼─────┼──────┤
│ 3 │仿冒凱蒂貓褲子 │5件 │ │
├──┼────────────┼─────┼──────┤
│ 4 │仿冒凱蒂貓帽子 │5件 │ │
├──┼────────────┼─────┼──────┤
│ 5 │仿冒凱蒂貓背心 │4件 │ │
├──┼────────────┼─────┼──────┤
│ 6 │仿冒凱蒂貓內褲 │2件 │ │
├──┼────────────┼─────┼──────┤
│ 7 │仿冒凱蒂貓圍巾 │1件 │ │
├──┼────────────┼─────┼──────┤
│ 8 │仿冒凱蒂貓面紙套 │1件 │ │
├──┼────────────┼─────┼──────┤
│ 9 │仿冒凱蒂貓包 │10件 │ │
├──┼────────────┼─────┼──────┤
│ 10 │仿冒雙子星內褲 │45件 │ │
├──┼────────────┼─────┼──────┤
│ 11 │仿冒美樂蒂衣服 │1件 │ │
├──┼────────────┼─────┼──────┤
│ 12 │仿冒美樂蒂褲子 │1件 │ │
├──┼────────────┼─────┼──────┤
│ 13 │仿冒Roots 衣服 │124件 │ │
├──┼────────────┼─────┼──────┤
│ 14 │仿冒Roots褲子 │1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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