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8,智簡附民,7,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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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不想上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星宇
訴訟代理人 夏宗漢



被 告 謝季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按提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本件被告刑事部分(107 年度智簡字第30號),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經本院判決在案,茲原告遲至108 年3 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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