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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祥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8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文祥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文祥曾於任職於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鄭豪仁所經營之鐵工廠(四周設有圍籬,僅能由鐵門處進出),明知鄭豪仁之叔叔鄭智源居住於該處,竟於民國107年8月3日7時許,基於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徒手開啟未上鎖之鐵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侵入該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將該機車停放於該地後離去。
嗣於同日8時30分許,曾文祥再度侵入上開土地,欲騎乘機車離去,適為鄭豪仁發覺,質問其為何進入該址,曾文祥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手持柴刀向鄭豪仁揮舞,致鄭豪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一)被告曾文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鄭智源、鄭豪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暨扣案物照片。
三、按刑法第306條所謂侵入住宅,或不法滯留罪,應以對住宅、建築物有監督權者為被害法益,自應由對住宅、建築物有監督權之人依法告訴(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42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本件告訴人鄭智源居住於上址鐵工廠內,為該處之使用人,顯為有監督權人,其告訴自屬合法有據。
又刑法第306條之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本罪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
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
而有無正當理由而侵入,其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是可認為正當理由。
而所謂附連圍繞之土地則係指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之土地。
本件被告固曾任職於上址鐵工廠,然其於離職後,已無權進入,其未得該鐵工廠之經營者鄭豪仁或使用人鄭智源同意而進入,顯係無正當理由侵入。
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751 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被告手持柴刀朝告訴人鄭豪仁揮舞,客觀上足使他人生命、身體產生安全上之危險,告訴人確實因此感受到畏懼,即與恐嚇罪構成要件相當。
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先後2 次侵入上開土地,侵害之法益同一,而各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個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又被告所犯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及恐嚇危害安全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鄭智源許可,猶執意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妨害他人居住自由權益,而侵入後又手持柴刀揮舞,以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鄭豪仁,致告訴人鄭豪仁心生畏懼,其犯罪動機並非良善,除造成告訴人心理蒙受恐懼陰影外,亦影響社會秩序之維持,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罹有思覺失調症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扣案柴刀1 把,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且無其他事證可證明屬於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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