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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216號、偵緝字第467號、第46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1033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19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國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國進雖預見率爾將自己領用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可能因此幫助不詳之他人隱匿真實身分,使犯罪難以查緝。
竟基於縱若有人持之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前某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國小對面之郵局,將其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寄送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人,而容任該成年人使用上開帳戶。
嗣該成年人取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至6「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各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林佳佑等人,致林佳佑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匯入帳戶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曾國進所有之上開土地銀行、凱基銀行、國泰世華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嗣因林佳佑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曾國進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復有被告上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查詢、上開凱基銀行帳戶台幣存摺對帳單、客戶基本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106年10月5日國世東台南字第1060000316號函暨所附上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表、開戶基本資料、對帳單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本件被告將其如上揭事實所示各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用以作為詐欺取財款項匯入之工具,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以詐欺取財之故意而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其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將遭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犯罪所用,則被告僅提供助力,應論以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以一同時交付3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方式,幫助他人先後詐欺6名被害人,,侵害數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6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記載於原起訴書內,然與已起訴之如附表編號1至5事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其所申設之銀行帳戶供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間接導致詐欺集團使用上開帳戶供各告訴人、被害人匯款之用之詐欺犯行,窒礙警方之查緝,使犯罪之追查益加複雜困難,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財物之損失,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
惟念被告前僅有偽造文書前科之品行資料,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衡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林愉耿、葉文宜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存卷可考,然嗣後並未依約履行,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參,難認已盡力填補其犯行所生損害。
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司機工作,月收入約2萬4千元,經濟狀況尚可,與配偶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身體狀況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另如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匯款金額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詐騙集團所取得之犯罪所得。
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情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偵查起訴,檢察官宋文宏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及金額│證據資料 │
│ │被害人│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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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6年8月10│上開凱基銀行帳│1.林佳佑警詢指訴 │
│ │林佳佑│6年8月10日19時42│日20時36分│戶,29,987元 │2.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不含手續費15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
│ │ │林佳佑,佯為網路│ │元)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購物客服人員,佯│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
│ │ │稱誤設為經銷商,│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會協助解除設定云│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云,致林佳佑陷於│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款。 │ │ │ │
├──┼───┼────────┼─────┼───────┼───────────────┤
│2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6年8月10│上開土地銀行帳│1.劉柏鑫警詢指訴 │
│ │劉柏鑫│6年8月10日20時4 │日20時16分│戶,29,989元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
│ │ │分許,撥打電話予│35秒 │ │ 新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劉柏鑫,佯為網路├─────┼───────┤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
│ │ │購物客服人員,佯│同日20時25│上開土地銀行帳│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稱誤設為VIP會員 │分53秒 │戶,20,985元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會協助解除云云│ │(不含手續費15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致劉柏鑫陷於錯│ │元)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3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6年8月10│上開土地銀行帳│1.林愉耿警詢指訴 │
│ │林愉耿│6年8月10日21時11│日20時42分│戶,13,985元 │2.台新銀行、板信商業銀行交易明│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不含手續費15 │ 細表、林愉耿之中華郵政帳戶存│
│ │ │林愉耿,佯為網路│ │元) │ 摺封面影本 │
│ │ │購物客服人員,佯├─────┼───────┤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
│ │ │稱誤設為24筆交易│同日21時31│上開國泰世華帳│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會協助解除云云│分16秒 │戶,29,985元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
│ │ │,致林愉耿陷於錯│ │(不含手續費15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元)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同日21時33│上開凱基銀行帳│ │
│ │ │ │分許 │戶,29,985元 │ │
├──┼───┼────────┼─────┼───────┼───────────────┤
│4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6年8月10│上開國泰世華帳│1.呂孟蓉警詢指訴 │
│ │呂孟蓉│6年8月10日21時30│日22時30分│戶,22,980元 │2.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
│ │ │呂孟蓉,佯為網路│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購物客服人員,佯│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稱訂單有誤,將按│ │ │ 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月扣款,會協助取│ │ │ 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消云云,致呂孟蓉│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示匯款。 │ │ │ │
├──┼───┼────────┼─────┼───────┼───────────────┤
│5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6年8月10│上開國泰世華帳│1.葉文宜警詢指訴 │
│ │葉文宜│6年8月10日21時47│日22時39分│戶,12,012元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36秒 │(不含手續費15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葉文宜,佯為饗食│ │元) │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天堂餐廳客服主管│ │ │ 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佯稱誤設定加入│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會員,會協助解除│ │ │ 防機制通報單 │
│ │ │云云,致葉文宜陷│ │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匯款。 │ │ │ │
├──┼───┼────────┼─────┼───────┼───────────────┤
│6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6年8月10│上開凱基銀行帳│1.陳致安警詢指訴 │
│ │陳致安│6年8月10日6時58 │日20時29分│戶,29,985元 │2.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
│ │ │分許,撥打電話予│35秒 │(不含手續費15 │ 細表 │
│ │ │陳致安,佯為網路│ │元)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
│ │ │購物客服人員,佯├─────┼───────┤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稱作業錯誤要求取│同日20時32│上開凱基銀行帳│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消訂單,致陳致安│分6秒 │戶,29,985元 │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不含手續費15 │ 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示匯款。 │ │元)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同日20時50│上開凱基銀行帳│ │
│ │ │ │分許 │戶,29,985元 │ │
│ │ │ │ │(不含手續費15 │ │
│ │ │ │ │元) │ │
│ │ │ ├─────┼───────┤ │
│ │ │ │同日20時53│上開國泰世華帳│ │
│ │ │ │分許 │戶,28,985元 │ │
│ │ │ │ │(不含手續費15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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