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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美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美珠犯侮辱公務員罪,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美珠於民國108年1月3日14時55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安郵局內,因其郵局帳戶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扣款而大聲咆嘯,影響安寧,警方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勸導許美珠離去。
詎許美珠遂心生不滿,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向在場執行職務之永安派出所副所長郭敏碩、警員李益全兩度辱罵「你娘哩啦(台語)」(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等語,辱罵在場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一)被告許美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職務報告、現場影片譯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14日勘驗報告各1份及蒐證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又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之法例適用,已據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闡述甚詳,故被告同時辱罵警員警郭敏碩、李益全等2人,仍僅論以一侮辱公務員罪,附此敘明。
四、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上開言詞當場辱罵執勤員警,藐視國家公權力及執法尊嚴,所為誠屬不該;
惟考量被告係因郵局帳戶遭強制扣款而辱罵執行職務之員警,所犯情節尚屬輕微;
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中度障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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