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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 年度簡字第561 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德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04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永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BB彈空氣手槍壹支、BB彈彈匣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永德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16時4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即旗山果菜市場前之某處,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對陳蓮嬌口出:「幹你娘機巴,要給你死」等侮辱及加害生命之言語,足以貶低陳蓮嬌之社會評價,並造成陳蓮嬌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復因陳蓮嬌對徐永德口出不詳之言語(此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致使徐永德心生不滿,返回其位於同路段240 號居住處,拿取BB彈空氣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經鑑定屬無殺傷力之空氣手槍)後又返回上開果菜市場前,接續上開恐嚇之犯意,手持上述空氣手槍,並對陳蓮嬌口出:「要給你死」此加害生命之言語,致使陳蓮嬌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㈠被告徐永德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蓮嬌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㈢BB彈空氣手槍1 支、BB彈彈匣1 個扣案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照片2 張。
三、論罪:㈠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參照。
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為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因此祇須行為人客觀上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等事項通知他人,而該通知事項,依其所通知之方法、態樣、內容,以社會一般觀念加以客觀判斷,確足以使受到惡害通知之人心生畏懼,致危及其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全感,即應成立本罪;
又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謂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
㈡查被告以事實欄所載之恐嚇恫語及侮辱言詞對告訴人恐嚇及辱罵,已足始告訴人心生畏怖,且依一般社會通念,該侮辱言語含有重大鄙視、輕侮對方之意,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被告上述恐嚇及侮辱犯行,時間、場所係屬密接,且被告主觀上係出於相同之不滿情緒,客觀上亦係相同衝突事件下之行為,犯罪目的相同,被害人亦屬同一,則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適當。
則被告係以一行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四、科刑:本院審酌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竟不知理性溝通及自制,率爾以恐嚇方式宣洩個人不滿情緒,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懼,及恣意以鄙視、輕侮字句出言羞辱告訴人,貶損其尊嚴,足見其未能尊重他人名譽,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被告犯後終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又考量本案發生之緣由,係被告喝完酒後一時思慮欠周所犯下之犯行;
復審酌被告前無經法院判刑之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兼衡被告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被告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BB彈空氣手槍1 支、BB彈彈匣1 個,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為本案恐嚇犯行所用之物,已經被告於偵訊時自承(見偵卷第26頁),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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