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8,簡,619,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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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淑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450號、106年度偵字第995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潘淑玲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潘淑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竟於民國106年5月4日18時許,因其姑丈陳平興告知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請其幫忙聯絡購買,其遂基於幫助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日18時52分許、19時4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友人柯東龍持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並相約見面後,柯東龍即於同日19時20分許至高雄市岡山區某手機行外與潘淑玲、陳平興碰面,由柯東龍以1000元之代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陳平興(柯東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陳平興部分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9號判處有期徒刑),再由陳平興將該包甲基安非他命帶回位於高雄市阿蓮區復安44之4號之住處,於同日23時許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完畢,潘淑玲以此方式幫助陳平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警方對柯東龍持用之上開門號實施通訊監察,發覺可疑通話內容,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潘淑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警一卷第44頁至第48頁、偵一卷第59頁至第60頁、訴緝卷第47頁至第48頁),核與證人陳平興於警詢、偵訊時(見警一卷第97頁至第102 頁、偵一卷第55頁至第56頁)、證人柯東龍於警詢時(見警一卷第9 頁至第10頁)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所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柯東龍所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於106 年5月4日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二卷第474頁至第475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本身即有多次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且毒品戕害身心甚鉅,一經染毒,極易成癮,影響頗為深遠,如任其氾濫、擴散,影響社會治安,危害非淺,被告明知其害,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取得毒品並加以施用之意思,而以上述方式幫助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且對他人身心產生危害,所為實值非議;

惟念及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本件是因受證人陳平興之託而代為聯絡購毒事宜,且證人陳平興本次購買、施用之毒品份量、金額均屬有限,暨其於本院訊問時自陳原從事汽車旅館房務人員工作,月入約2 萬餘元,家中尚有兒子之生活狀況(見訴緝卷第48頁),及其他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用於幫助聯繫購毒事宜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業經扣案,有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見訴緝卷第47頁至第48頁、警一卷第50頁至第52頁),核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物品        │數量  │說明                            │
├──────┼───┼────────────────┤
│行動電話    │1支   │1.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2.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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