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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錦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錦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劉錦文因犯附表所示共66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8 、9 、11至13、24至27、32至58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編號5 至7 、10、14至23、28至31、59至66所示之罪,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查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編號5 至7 所示3 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編號14至23所示共10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編號24至27所示共4 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編號28至31所示共4 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編號32至58所示共27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編號59至66所示共8 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各該判決附卷足憑;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 所宣告之有期徒刑10月、編號5 至7 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編號8 所宣告之有期徒刑10月、編號9 所宣告之有期徒刑1 年、編號10所宣告之有期徒刑4 月、編號11所宣告之有期徒刑10月、編號12所宣告之有期徒刑10月、編號13所宣告之有期徒刑9 月、編號14至2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編號24至27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 月、編號28至31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編號32至58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6 月、編號59至66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總和。
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 號裁定要旨參照)。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係竊盜罪,罪質相同,行為時間集中於105 年2 月20日至同年7 月9 日間,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瑋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附表】
註:以下罪名均為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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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註│
│號│ │ │年度案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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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期徒刑│105 年2 │臺灣臺南│臺灣臺南│105 年8 │臺灣高等│105 年11│臺灣臺南│
│ │10月 │月20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18日 │法院臺南│月14日 │地方檢察│
│ │ │ │署105 年│105 年度│ │分院105 │ │署106 年│
│ │ │ │度營偵字│審易字第│ │年度上易│ │度執字第│
│ │ │ │第604 號│622 、81│ │字第673 │ │333 號(│
│ │ │ │、105 年│8 號 │ │、674 號│ │編號1 至│
│ │ │ │度偵字第│ │ │ │ │3 業經定│
│ │ │ │7034號 │ │ │ │ │應執行刑│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 │ │ │ │刑1 年10│
│ │ │ │ │ │ │ │ │月) │
├─┼────┼────┼────┼────┼────┼────┼────┼────┤
│2 │有期徒刑│105 年2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
│ │10月 │月22日 │ │ │ │ │ │ │
├─┼────┼────┼────┼────┼────┼────┼────┼────┤
│3 │有期徒刑│105 年3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
│ │8 月 │月21日 │ │ │ │ │ │ │
├─┼────┼────┼────┼────┼────┼────┼────┼────┤
│4 │有期徒刑│105 年3 │臺灣臺南│臺灣臺南│105 年10│臺灣臺南│105 年12│臺灣臺南│
│ │10月 │月19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26日 │地方法院│月28日 │地方檢察│
│ │ │ │署105 年│105 年度│ │106 年度│ │署106 年│
│ │ │ │度偵字第│易字第74│ │易字第74│ │度執字第│
│ │ │ │8202號 │5 號 │ │5 號 │ │1612號 │
├─┼────┼────┼────┼────┼────┼────┼────┼────┤
│5 │有期徒刑│105 年2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4 │臺灣臺南│
│ │4 月,如│月21日 │ │ │ │ │ │地方檢察│
│ │易科罰金│ │ │ │ │ │ │署106 年│
│ │,以新臺│ │ │ │ │ │ │度執字第│
│ │幣1,000 │ │ │ │ │ │ │1613號(│
│ │元折算1 │ │ │ │ │ │ │編號5 至│
│ │日 │ │ │ │ │ │ │7 業經定│
│ │ │ │ │ │ │ │ │應執行刑│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 │ │ │ │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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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期徒刑│105 年3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5 │
│ │4 月,如│月22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
│7 │有期徒刑│105 年3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5 │
│ │4 月,如│月22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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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期徒刑│105 年6 │臺灣彰化│臺灣彰化│105 年10│臺灣高等│106 年1 │臺灣彰化│
│ │10月 │月14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31日 │法院臺中│月12日 │地方檢察│
│ │ │ │署105 年│105 年度│ │分院106 │ │署106 年│
│ │ │ │度偵字第│易字第54│ │年度上易│ │度執字第│
│ │ │ │6116號 │0 號 │ │字第62號│ │10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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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期徒刑│105 年3 │臺灣彰化│臺灣彰化│105 年10│臺灣高等│106 年1 │臺灣彰化│
│ │1 年 │月10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31日 │法院臺中│月12日 │地方檢察│
│ │ │ │署105 年│105 年度│ │分院106 │ │署106 年│
│ │ │ │度偵字第│易字第85│ │年度上易│ │度執字第│
│ │ │ │5684號 │1 號 │ │字第61號│ │10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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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期徒刑│105 年5 │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5 年12│臺灣高雄│106 年3 │臺灣高雄│
│ │4 月,如│月29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27日 │地方法院│月28日 │地方檢察│
│ │易科罰金│ │署105 年│105 年度│ │105 年度│ │署106 年│
│ │,以新臺│ │度偵字第│審易字第│ │審易字第│ │度執字第│
│ │幣1,000 │ │23142 、│2342號 │ │2342號 │ │3015號 │
│ │元折算1 │ │23328 號│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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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10│同編號10│同編號10│同編號10│同編號10│臺灣高雄│
│ │10月 │月24日 │ │ │ │ │ │地方檢察│
│ │ │ │ │ │ │ │ │署106 年│
│ │ │ │ │ │ │ │ │度執字第│
│ │ │ │ │ │ │ │ │30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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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期徒刑│105 年5 │臺灣士林│臺灣士林│106 年5 │臺灣士林│106 年6 │臺灣士林│
│ │10月 │月9 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23日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檢察│
│ │ │ │署106 年│106 年度│ │106 年度│ │署106 年│
│ │ │ │度偵字第│審易字第│ │審易字第│ │度執字第│
│ │ │ │2693號 │784 號 │ │784 號 │ │50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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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期徒刑│105 年3 │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6 年9 │臺灣高等│106 年11│臺灣橋頭│
│ │9 月 │月4 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19日 │法院高雄│月15日 │地方檢察│
│ │ │ │署106 年│106 年度│ │分院106 │ │署106 年│
│ │ │ │度偵字第│審易字第│ │年度上易│ │度執字第│
│ │ │ │2142、23│636 號 │ │字第752 │ │7209號 │
│ │ │ │21、2676│ │ │號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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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期徒刑│105 年3 │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臺灣橋頭│
│ │6 月,如│月23日 │ │ │ │ │ │地方檢察│
│ │易科罰金│ │ │ │ │ │ │署106 年│
│ │,以新臺│ │ │ │ │ │ │度執字第│
│ │幣1,000 │ │ │ │ │ │ │7210號(│
│ │元折算1 │ │ │ │ │ │ │編號14至│
│ │日 │ │ │ │ │ │ │23業經定│
│ │ │ │ │ │ │ │ │應執行刑│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 │ │ │ │刑3 年6 │
│ │ │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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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期徒刑│105 年4 │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4│
│ │6 月,如│月16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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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期徒刑│105 年4 │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4│
│ │6 月,如│月18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
│17│有期徒刑│105 年4 │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4│
│ │5 月,如│月9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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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有期徒刑│105 年4 │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4│
│ │5 月,如│月13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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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有期徒刑│105 年4 │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4│
│ │5 月,如│月14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
│20│有期徒刑│105 年4 │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4│
│ │5 月,如│月18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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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期徒刑│105 年4 │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4│
│ │5 月,如│月18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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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有期徒刑│105 年5 │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4│
│ │5 月,如│月5 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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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有期徒刑│105 年5 │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3│同編號14│
│ │5 月,如│月5 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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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有期徒刑│105 年6 │臺灣高雄│臺灣高等│106 年11│臺灣高等│106 年11│臺灣高雄│
│ │9 月 │月19日 │地方檢察│法院高雄│月8 日 │法院高雄│月8 日 │地方檢察│
│ │ │ │署105 年│分院106 │ │分院106 │ │署106 年│
│ │ │ │度偵字第│年度上易│ │年度上易│ │度執字第│
│ │ │ │24600 號│字第642 │ │字第642 │ │11177 號│
│ │ │ │、106 年│號 │ │號 │ │(編號24│
│ │ │ │度偵字第│ │ │ │ │至27業經│
│ │ │ │669 號 │ │ │ │ │定應執行│
│ │ │ │ │ │ │ │ │刑為有期│
│ │ │ │ │ │ │ │ │徒刑1 年│
│ │ │ │ │ │ │ │ │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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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
│ │9 月 │月19日 │ │ │ │ │ │ │
├─┼────┼────┼────┼────┼────┼────┼────┼────┤
│26│有期徒刑│105 年7 │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
│ │10月 │月1 日 │ │ │ │ │ │ │
├─┼────┼────┼────┼────┼────┼────┼────┼────┤
│27│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
│ │8 月 │月21日 │ │ │ │ │ │ │
├─┼────┼────┼────┼────┼────┼────┼────┼────┤
│28│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臺灣高雄│
│ │3 月,如│月24日 │ │ │ │ │ │地方檢察│
│ │易科罰金│ │ │ │ │ │ │署106 年│
│ │,以新臺│ │ │ │ │ │ │度執字第│
│ │幣1,000 │ │ │ │ │ │ │11176 號│
│ │元折算1 │ │ │ │ │ │ │(編號28│
│ │日 │ │ │ │ │ │ │至31業經│
│ │ │ │ │ │ │ │ │定應執行│
│ │ │ │ │ │ │ │ │刑為有期│
│ │ │ │ │ │ │ │ │徒刑9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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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8│
│ │6 月,如│月21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
│30│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8│
│ │6 月,如│月21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
│31│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4│同編號28│
│ │6 月,如│月26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
│32│有期徒刑│105 年5 │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7 年1 │臺灣橋頭│107 年2 │臺灣橋頭│
│ │8 月 │月29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18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地方檢察│
│ │ │ │署105 年│105 年度│ │105 年度│ │署107 年│
│ │ │ │度偵字第│易字第75│ │易字第75│ │度執字第│
│ │ │ │19、22、│1 號、10│ │1 號、10│ │1671號(│
│ │ │ │31、34、│6 年度易│ │6 年度易│ │編號32至│
│ │ │ │36、39、│字第1 、│ │字第1 、│ │58業經定│
│ │ │ │41、1874│2號 │ │2號 │ │應執行刑│
│ │ │ │、2693、│ │ │ │ │為有期徒│
│ │ │ │2802、31│ │ │ │ │刑4 年6 │
│ │ │ │45、3379│ │ │ │ │月) │
│ │ │ │、3413、│ │ │ │ │ │
│ │ │ │3616、51│ │ │ │ │ │
│ │ │ │09、3924│ │ │ │ │ │
│ │ │ │、4033、│ │ │ │ │ │
│ │ │ │4046、46│ │ │ │ │ │
│ │ │ │99號 │ │ │ │ │ │
├─┼────┼────┼────┼────┼────┼────┼────┼────┤
│33│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8 月 │月26日 │ │ │ │ │ │ │
├─┼────┼────┼────┼────┼────┼────┼────┼────┤
│34│有期徒刑│105 年4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8 月 │月4 日 │ │ │ │ │ │ │
├─┼────┼────┼────┼────┼────┼────┼────┼────┤
│35│有期徒刑│105 年7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7 月 │月7 日 │ │ │ │ │ │ │
├─┼────┼────┼────┼────┼────┼────┼────┼────┤
│36│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7 月 │月19日 │ │ │ │ │ │ │
├─┼────┼────┼────┼────┼────┼────┼────┼────┤
│37│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10月 │月26日 │ │ │ │ │ │ │
├─┼────┼────┼────┼────┼────┼────┼────┼────┤
│38│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10月 │月30日 │ │ │ │ │ │ │
├─┼────┼────┼────┼────┼────┼────┼────┼────┤
│39│有期徒刑│105 年7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10月 │月7 日 │ │ │ │ │ │ │
├─┼────┼────┼────┼────┼────┼────┼────┼────┤
│40│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10月 │月21日 │ │ │ │ │ │ │
├─┼────┼────┼────┼────┼────┼────┼────┼────┤
│41│有期徒刑│105 年3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10月 │月30日 │ │ │ │ │ │ │
├─┼────┼────┼────┼────┼────┼────┼────┼────┤
│42│有期徒刑│105 年7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9 日 │ │ │ │ │ │ │
├─┼────┼────┼────┼────┼────┼────┼────┼────┤
│43│有期徒刑│105 年7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9 日 │ │ │ │ │ │ │
├─┼────┼────┼────┼────┼────┼────┼────┼────┤
│44│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27日 │ │ │ │ │ │ │
├─┼────┼────┼────┼────┼────┼────┼────┼────┤
│45│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21日 │ │ │ │ │ │ │
├─┼────┼────┼────┼────┼────┼────┼────┼────┤
│46│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30日 │ │ │ │ │ │ │
├─┼────┼────┼────┼────┼────┼────┼────┼────┤
│47│有期徒刑│105 年7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7 日 │ │ │ │ │ │ │
├─┼────┼────┼────┼────┼────┼────┼────┼────┤
│48│有期徒刑│105 年7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7 日 │ │ │ │ │ │ │
├─┼────┼────┼────┼────┼────┼────┼────┼────┤
│49│有期徒刑│105 年7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7 日 │ │ │ │ │ │ │
├─┼────┼────┼────┼────┼────┼────┼────┼────┤
│50│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27日 │ │ │ │ │ │ │
├─┼────┼────┼────┼────┼────┼────┼────┼────┤
│51│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21日 │ │ │ │ │ │ │
├─┼────┼────┼────┼────┼────┼────┼────┼────┤
│52│有期徒刑│105 年2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28日 │ │ │ │ │ │ │
├─┼────┼────┼────┼────┼────┼────┼────┼────┤
│53│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24日 │ │ │ │ │ │ │
├─┼────┼────┼────┼────┼────┼────┼────┼────┤
│54│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26日 │ │ │ │ │ │ │
├─┼────┼────┼────┼────┼────┼────┼────┼────┤
│55│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22日 │ │ │ │ │ │ │
├─┼────┼────┼────┼────┼────┼────┼────┼────┤
│56│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22日 │ │ │ │ │ │ │
├─┼────┼────┼────┼────┼────┼────┼────┼────┤
│57│有期徒刑│105 年3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26日 │ │ │ │ │ │ │
├─┼────┼────┼────┼────┼────┼────┼────┼────┤
│58│有期徒刑│105 年3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
│ │9 月 │月28日 │ │ │ │ │ │ │
├─┼────┼────┼────┼────┼────┼────┼────┼────┤
│59│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臺灣橋頭│
│ │6 月,如│月21日 │ │ │ │ │ │地方檢察│
│ │易科罰金│ │ │ │ │ │ │署107 年│
│ │,以新臺│ │ │ │ │ │ │度執字第│
│ │幣1,000 │ │ │ │ │ │ │1672號(│
│ │元折算1 │ │ │ │ │ │ │編號59至│
│ │日 │ │ │ │ │ │ │66業經定│
│ │ │ │ │ │ │ │ │應執行刑│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 │ │ │ │刑1 年2 │
│ │ │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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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有期徒刑│105 年7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59│
│ │6 月,如│月7 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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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有期徒刑│105 年7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59│
│ │6 月,如│月7 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
│62│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59│
│ │6 月,如│月22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
│63│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59│
│ │5 月,如│月15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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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有期徒刑│105 年5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59│
│ │5 月,如│月28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
│65│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59│
│ │5 月,如│月21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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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有期徒刑│105 年4 │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32│同編號59│
│ │5 月,如│月3 日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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