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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泯善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泯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泯善因竊盜等7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7 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7 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附表所示7 罪均為附表編號1 至5 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附表編號1 至5 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186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則依刑法第51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時,即不得逾編號1 至5 應執行之有期徒刑8 月與其餘編號6 、7 之罪宣告刑加總之有期徒刑1 年4 月。
其次衡酌受刑人所犯7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如附表所示7 罪均為竊盜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犯罪時間均集中於106 年11月間,受刑人犯罪後均能坦然面對法律制裁,而無明顯之反社會人格特質,暨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等總體情狀、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7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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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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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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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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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3日 │106年11月23日 │106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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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度及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12372號 │106年度偵字第12372號 │106年度偵字第123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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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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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9月7日 │107年9月7日 │107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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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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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9月7日 │107年9月7日 │107年9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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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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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7079號 │107年度執字第7079號 │107年度執字第70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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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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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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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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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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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7日 │106年11月27日 │106年11月17日下午5時30│
│ │ │ │分至同年月21日上午9時 │
│ │ │ │間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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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度及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12372號 │106年度偵字第12372號 │107年度偵字第36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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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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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9月7日 │107年9月7日 │107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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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96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
│ ├────┼───────────┼───────────┼───────────┤
│ │判 決│107年9月7日 │107年9月7日 │107年10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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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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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7079號 │107年度執字第7079號 │107年度執字第7288號 │
│ ├───────────┴───────────┤ │
│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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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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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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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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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間某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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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
│度及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346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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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事實審├────┼───────────┼───────────┼───────────┤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15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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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10月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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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判 決├────┼───────────┼───────────┼───────────┤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152號 │ │ │
│ ├────┼───────────┼───────────┼───────────┤
│ │判 決│107年11月27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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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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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
│ │107年度執字第76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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