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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炳榮
選任辯護人 謝明佐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梁華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084 號、108 年度偵字第1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華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炳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經本院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梁華珍繳納現金作為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本院108年3 月15日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證。
嗣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109 年1 月9 日行審判程序,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也無法督促被告到庭,之後本院囑託檢察官、警方拘提,也未能將被告拘提到案等事實,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本院109 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報到單及筆錄、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09 年2 月11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970356800 號函及所附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3 月11日雄檢欽國109 助109 字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
此外,被告目前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並因另案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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