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2號
108年度訴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淼文
選任辯護人 鄭婷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008號、5420、7923、8851號),本院合併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 月1 日宣判。
茲因被告於宣判前即109 年8 月6日具狀表示坦承有交付毒品予鄭來勝、吳叔蓉,並承認犯幫助施用毒品罪,為維護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 年8 月17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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