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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蕭子翔
原 告 蔡孟涵
被 告 黃鉦凱
被 告 吳建文
被 告 張永龍
被 告 朱正義
被 告 孫振華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黃芳玲
被 告 徐宏吉
被 告 陳正翰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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