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8,附民,247,2020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蕭子翔
原 告 蔡孟涵


被 告 黃鉦凱



被 告 吳建文


被 告 張永龍


被 告 朱正義


被 告 孫振華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黃芳玲
被 告 徐宏吉


被 告 陳正翰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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