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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陳慧卿
被 告 黃文斌
王曉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9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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