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8,附民,40,20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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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馮于珍


原 告 謝秉凱


原 告 謝明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邱鴻全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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