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志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高志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簡祥紋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