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峯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峯銘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624號),前因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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