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9,交簡附民,168,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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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劉鍾竹蘭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涂郁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10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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